在每个国家内部,都存在一个金字塔型的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法律规范等级不同,上位法等级高于下位法,是下位法的效力来源,违反上位法的下位法无效。而处于体系顶端的是宪法规范,它是所有下位规范的效力根源。我们虽然常说国际法律体系(internationallegalsystem),但实际上并不准确,国际法并不具有如同国内法一样的体系结构,即国际法不具有体系性(systematicness)。(。
主持人李辉:关于职称评审的思维模式的转变请李教授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给我们解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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